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上半年黑龙江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和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海事局辖区航海院校学生和社会船员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计划
2013年上半年黑龙江海事局将举办海船船员适任考试“11规则”初考1期;“04规则”补考3期,具体安排如下:
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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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何种
考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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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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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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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
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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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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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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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院校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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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类
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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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301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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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院校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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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类
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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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301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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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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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院校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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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类
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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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601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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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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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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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601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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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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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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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地点:黑龙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道外区钱塘街221号)
评估地点:哈尔滨航运学校(松北区船厂路1号)
二、考试报名和培训
(一)报名考试全部采用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和考生请登录黑龙江海事局网站(http://hlj.msa.gov.cn)内“船员电子申报平台”(http://218.7.0.54:2020/hcdzsb/rbac/login.jsp)进行报名,按照操作要求填报考试信息,考生报名后应及时跟踪报名审核情况,报名注意事项详见“新闻中心”。
(二)申请“11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者,应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过渡期补差培训,取得《船员培训合格证明》。
由于我局辖区目前没有管理级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11规则”管理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者,请到其他地区报名。
(三)初考考生适任理论考试和评估必须同时申报,航海院校的学生(包括毕业生补考)由其学校统一报名,学生单独报名不予受理。
(四)依据2004年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报考的考生报名补考不在受同科目考试不少于60天的限制。
(五)考生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对其报考类别、等级和职务的学历、水上资历和考前适任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试缴费和准考证领取
(一)社会初考考生在“适任考试申报查询”审核状态均为“通过”且准考证号码已经生成后,进行打印页面,持该“适任考试申报单”到哈尔滨海事局政务中心(道里区井街16号)缴费。
(二)社会补考考生在“适任考试申报查询”审核状态均为“待受理”,进行打印页面,持该“适任考试申报单”,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到哈尔滨海事局政务中心(道里区井街16号)缴费。
(三)准考证在领取日期内到黑龙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统一领取。
四、考试与评估成绩查询和成绩单领取
考试与评估成绩将在次月的十五日之后公布,考生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具体包括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http://www.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http://seafarers.msa.gov.cn)
黑龙江海事局(http://hlj.msa.gov.cn)
考试和评估成绩全部合格者,社会船员持准考证到黑龙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成绩通知单》,航海院校领取《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通知单》
五、注意事项
(一)考试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果涉及计划调整,我局将另行通知,请黑龙江辖区航海院校及船员按上述要求做好考试和评估报名工作。
(二)我局对考生的考试资格审查只是初步审核,在考生全部通过考试、评估合格后在进行实质性审核,若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而参加考试者,将取消其全部考试、评估成绩。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