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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事局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9-18 浏览: 192次  分享:
 

1. 总则

为做好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加强洪水灾害造成的水上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对水上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确保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海事局辖区防汛抗洪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设立黑龙江海事局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黑龙江海事局局长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员: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科技信息处、法规规范处、基建装备处、党组工作部、后勤保障中心。

2.2.防汛抗洪领导小组下设防汛抗洪办公室,设在局指挥中心,负责防汛抗洪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3.内部分工及职责

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根据洪水灾害情况以及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海事局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研究、部署、统一领导全局的防汛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该根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分支机构按照局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和各地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水域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和各地防汛指挥部报送信息,并指挥海事力量以及水上社会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洪救援行动。

2.3.1 防汛抗洪办公室(指挥中心)

1. 建立和健全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海事局、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气象部门等单位的联系制度。

2. 收集洪水灾害信息,做好记录和跟踪,掌握其动态并及时向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3. 督促有关单位报送防汛抗洪措施落实情况、救助力量部署情况。

4. 协调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防汛抗洪值班工作。

2.3.2 .办公室

1.通过政务信息等适当形式向有关上级单位及领导汇报我局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2.安排应急车辆处于待命状态。

2.3.3 .通航管理处

1. 监督指导辖区重要通航水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2. 负责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域通航环境资料。

3. 负责防汛抗洪期间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的跟踪管理。

2.3.6 .船舶监督处

1.发生险情时,负责搜集、提供当事船舶登记及船公司有关资料。

2.负责搜集、提供当事船舶进出港签证(或查验)资料。

2.3.7 .基建装备处

负责洪水期间海事内部船艇的调度工作。

2.3.8 .危管防污处

1.为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提供危险品船在防汛抗洪方面的专业意见,指导各分支机构做好危险品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2. 负责组织、协调清污力量和资源。

2.3.9 .科技信息处

确保网络畅通、通信设备正常使用。

2.3.10 .后勤管理中心

做好防汛抗洪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3.预警与应急响应

3.1预警行动

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通知航运企业、码头、船舶停止作业或航行,实施转移。

3. 2 预警级别

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3.3 应急响应

3.3.1 .IV级响应(一般)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中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2)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2IV级响应行动

1)局指挥中心接获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上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同时继续密切关注洪水动态,发布预警信息。

2)局指挥中心向所在地分支机构传递洪水信息,要求其在相关水域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船舶认真做好防抗工作。

3)通知相关分支机构加强对海巡船及车辆(海巡车)等执法设施设备的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相关单位要注意保持通信顺畅,确保相关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3.3.2 .III级响应(较重)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条中河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中河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一般小型水库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2.III级响应行动

1)局指挥中心接获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上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并实行小组成员领导带班制度,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应随时待命。同时继续密切关注洪水动态,发布预警信息。

2)局指挥中心向所在地分支机构传递洪水信息,要求其在相关水域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密切注视汛情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3)通知分支机构加强对海巡船及车辆(海巡车)等执法设施设备的检查,并对辖区内的社会抗洪力量保持有联状态,辅助地方政府做好24小时应急救援准备。

4)保持CCTVVHFAIS等系统设备的高效可用。

3.3.3 .II级响应(严重)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某一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河同时发生较大洪水或一条中河发生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决口;

3)一般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2.II级响应行动

1)局指挥中心接获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上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派员参加省防指防汛工作会,并实行中心主任带班值班制度,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应随时待命。同时继续密切关注洪水动态,发布预警信息。

2)局指挥中心向所在地分支机构传递洪水信息,要求其在相关水域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并指挥一切海事力量以及水上社会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洪救援行动。

3)依据洪水灾害的实际情况,要求相关分支机构每日上报抗洪情况,或因时效影响,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可直接与当地海事人员取得联系,以最迅速手段获得紧急信息。

4)一线海事人员需利用好海事移动单兵设备,将相关水域的现场情况传递至局指挥中心。

5)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防汛抢险救灾方面的信和有关工作部署,局党工部要及时报道我局防汛工作进展情和在防抗洪水期间的先进事迹。

3.3.4 . I级响应(特别严重)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某一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中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决口;

4)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垮坝;

2.  I级响应行动

1)局指挥中心接获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上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派员参加省防指防汛工作会,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局内防洪工作会议;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应随时待命。同时继续密切关注洪水动态,发布预警信息。

2)局指挥中心向所在地分支机构传递洪水信息,要求其在相关水域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并指挥一切海事力量以及水上社会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洪救援行动,同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派人员支援抗洪救灾水域的各项工作。

3)依据洪水灾害的实际情况,相关分支机构每日定时上报抗洪情况,或因时效影响,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可直接与当地海事人员取得联系,获得紧急信息。

4)一线海事人员需利用好海事移动单兵设备,将相关水域的现场情况传递至局指挥中心。

5)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防汛抢险救灾方面的信和有关工作部署,局党工部要及时报道我局防汛工作进展情和在防抗洪水期间的先进事迹。

4. 应急响应解除

防汛抗洪后,根据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解除应急响应。

局应急响应的解除并不影响相关分支机构的实际操作,各单位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应急响应关闭时机。

5. 防汛抗洪后期处置

5.1.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派出船舶巡查所辖水域的情况;组织、协调力量对受损船舶进行应急处理,加强对现场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指挥船舶有秩序地离开锚地或泊区。

5.2.汛情解除后24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的分支机构要把该次防汛抗洪专题总结报局指挥中心。

5.3.汛情解除后48小时内,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本单位或辖区范围内因洪水造成的损失(船舶损坏、沉没)等情况书面报送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办公室。

6.防汛抗洪期间工作要求

6.1. 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按预案要求在岗位上指挥,并保持24小时电话开通状态。

6.2.分支机构要掌握辖区应急力量部署情况,并做好所属海巡船艇防汛抗洪工作。

6.3.各单位接收到遇险信息,应立即处置,并按《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上报。

6.4.后勤管理中心、科技信息处应做好车辆、有线通讯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

6.5.各分支机构负责落实洪水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掌握辖区内港口、码头、锚地的基本情况和防汛抗洪能力,加强辖区水域巡航检查,及时清理锚地的闲置船舶和无动力船舶,同时检查督促各港航企业、船舶建立健全防汛抗洪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7.附则

7.1本预案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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