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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
  发布时间:2015-05-29 浏览: 177次  分享:

 

实施机关:黑龙江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核发;分支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核发

受理部门: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和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3.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4.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20171114094659671001.png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doc》;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docx

2.《20171114094659671001.png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docx

3.《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

4.《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docx

5.《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docx

6.《20171114094659671001.png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docx

7.《20171114094659671001.png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docx

8.<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要求补正或告知申请人无需办理或向其他机构申请。对于已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办结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或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或办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办公时间:8:30-17:00(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0451-88914500

备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复印件,以A4格式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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