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黑龙江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核发;分支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核发
受理部门: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和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3.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4.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doc》;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docx》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要求补正或告知申请人无需办理或向其他机构申请。对于已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办结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或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或办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办公时间:8:30-17:00(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0451-88914500
备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复印件,以A4格式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