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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海船)
  发布时间:2015-05-29 浏览: 152次  分享:


实施机关:黑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

1.《20171114094659671001.png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doc》(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③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④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船舶国籍证书;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docx

2.《20171114094659671001.png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docx

3.《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docx

4.《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

5. 《20171114094659671001.png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docx

6.《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docx

7. 《20171114094659671001.png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docx

办理流程: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要求补正或告知申请人无需办理或向其他机构申请。对于已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办结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或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或办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公时间:8:30-17:00(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0451-88914500

备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做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复印件,以A4格式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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