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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 352次  分享:

 

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的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并具体指导、监督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公开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违法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海事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

第九条 在政务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可以公开决定全文或者摘要信息。摘要信息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决定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等内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的财物名称和数量、作出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布的时效为2年。超过2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书面公开。

第十一条 原行政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撤下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立即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更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定期对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和内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及时更正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内容的;

(四)在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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