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删除原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条件”的规定,海事部门不再单独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