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适应海事法规变化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新的海事法规不断出台,部分原有许可项目的设置和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二)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要求。截至2015年底,根据国家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部署和要求,海事局累计取消和下放25项行政审批项目,需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三)满足海事执法的客观要求。对《规定》进行修订,明确海事行政许可具体办理条件,可以更加准确地指导相关业务办理,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情监督。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的思路
本次修订是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重新确认公布,对许可项目名称和条件进行更新和修改。《规定》修改后共三章34条。
1.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增加原《规定》未包括的新项目,二是根据目前已取消和年内拟取消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删除《规定》中现存的项目,统计日期截止到2014年年底。
2.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的确定:基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2月17日)进行修改,个别项目名称在法律法规中已有表述的,保留与其法律法规一致的表述。
3.具体行政许可条件的确定:在《规定》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文件更新和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尽量明确具体条件内容,方便和减少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要内容
1.对许可项目进行了增减
删除目前已经公布取消或年底前拟取消项目,如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等内容;增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的条件、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的条件、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条件等内容。
2.修改了部分许可名称
基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交通运输部2014年2月17日公布)的名称修改。如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修改为“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将“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修改为“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的条件”;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修改为“水上拖带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将“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修改为“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等十余项名称调整。
3.修改了部分许可条件
按照近年来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以及新的行业管理要求对部分许可的条件作出调整。如:对于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的具体内容,依据目前船舶登记工作程序进行修正;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依据目前办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排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