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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单位: 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8-07-24 浏览: 185次  分享:

    

                                                                                                                            

 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枢纽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枢纽通航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顶子山枢纽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通过船闸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他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四条 在枢纽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设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的规定。除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枢纽工程施工及维护、抢险、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进入禁航区。

    需要进入交通管制区或禁航区水域的枢纽工程施工及维护作业船舶应提前7天将施工维护船舶的船名、施工作业计划及方案、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船舶进入枢纽通航水域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接受例行检查。

第六条 船舶进入枢纽通航水域前,应对舵机、锚机、主辅机、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消防、救生设备、船队系缆及装载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应保持适航状态。

船舶进入枢纽通航水域必须由船长、轮机长亲自指挥操作。

    第七条 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例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向船闸管理部门申请通过船闸。

第八条 船舶通过船闸应按先后顺序按照过闸信号指示进入引航道并系泊在靠船墩处等待进闸。当接到进入闸室指令或收到信号以后方可驶离靠船墩,有序进入闸室。

第九条 船舶(队)在靠船墩并排靠泊的总宽度不得超过30米。

第十条 从闸室驶出的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停靠在靠船墩的待进闸船舶,在出闸船舶未驶出引航道前不得驶离靠船墩。

第十一条 除在引航道内施工作业船舶以外,禁止其他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追越、锚泊、作业。

    第十二条 船闸通航技术条件

(一)船闸的有效平面尺度长180米,宽28米,船闸闸室船舶(船队)集泊最大平面尺度不得超过总长166.64米,总宽26米。

(二)通过船闸的船舶水面以上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航速

(一)单船进闸为0.71.0/秒,出闸不得超过1.01.4/秒。

(二)船队进闸不得超过0.50.7/秒,出闸不得超过0.71.0∕秒

第十四条 特种船舶(队)、浮动设施、快速船及首次过闸船舶只允许在白天通过枢纽通航水域。

第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及浮动设施禁止进入枢纽通航水域。应当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和停止作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显示信号:

(一)由于雾、霾、雨、雪或其他原因导致能见度不良 (上行视距不足500米,下行视距不足1000)

(二)风力达五级及以上时。

(三)引航道及闸室内有浮冰时。

第十六条 禁止船舶、设施在枢纽通航水域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顶岸靠泊。

船舶、浮动设施在锚泊时不得超出锚地范围界限标志。

第十七条 船舶锚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应经常检查锚泊情况,确保船舶在锚泊期间的安全。

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在锚泊中的驳船落实护航拖轮,并对锚泊中驳船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禁止在枢纽通航水域内构筑、设置除航电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码头等浮动、固定建筑物。

第十九条 在枢纽通航水域内建设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及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进行遇险救助或紧急清除水域污染,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船舶通航安全。 

 

第三章  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交通管制区水域内禁止设置危险品码头、过驳点和危险品锚地。

第二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通过船闸,应当符合有关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单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载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通过船闸。载运其他一级危险品货物的船舶过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方可通过船闸,并应实行单船(队)过闸,禁止与其它船舶混合过闸。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水域内其防止污染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船舶和单位、个人向水域内排放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质。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六条 船闸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防污染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应急器材和设备,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大顶子山航电枢纽转换运行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管理机构必须提前15天向海事局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八条 因枢纽运行需要禁止通航时,枢纽管理机构应提前7天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一)禁止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二)禁止航行时间416小时的,由哈尔滨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三)禁止航行时间16小时以上的,由黑龙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四)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危及通航安全需临时禁航时,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禁航,并逐级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等水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防淤隔流堤上应根据不同水位期按规定设置内河助航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水域内进行捕鱼、炸鱼作业,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游泳等影响通航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信号和标志

  

第三十二条 交通管制区水域设置的信号和标志是根据船舶在锚地锚泊、进出引航道、进出船闸的交通管制信号和标志。

   (一)界限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水域上下游,分别为距大坝轴线以上2000米处,以下3000米处。

   (二)侧面标:设置在上下游引航道首端,引导船舶进入引航道。

   (三)节制闸标:标示交通管制区上游界限。设置在右岸距大坝上游1000米处。

   (四)专用标:设置在锚地上下游水域,标示锚地水域范围。

第三十三条 船闸上下游闸室内设有红、黄、绿远程信号灯各一套。船舶应按下列信号进出船闸:

(一)红光灯表示停止进(出)闸。

(二)黄光灯表示准备进(出)闸。

(三)绿光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区、禁航区是指:

(一)大顶子山航电枢纽通航水域:松花江中游60号航标与马家粮库之间的连线至76号航标与航道主流垂直线连线之间的水域(不包括禁航区,含引航道和闸室水域)。

(二)交通管制区:节制闸标以上1000米,界限标以下2000米水域范围。

(三)禁航区:大坝轴线上下游各1000米、南至隔流堤、北至泄洪闸的北侧水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引航道”是指闸室上下游隔流堤段引导船舶进出闸室的静水通道。

(二)“隔流堤”是指把航道与冲砂闸至泄洪闸水域隔开,防止枢纽泄洪时水流所产生的流速对船舶进出船闸时的影响,所形成的人工静水航道的水工建筑物。

(三)“特种船舶”是指超尺度的船舶和因顶推趸船、平台而操纵困难的船队,以及装运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或有其他特殊任务的船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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