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适应海事法规变化发展的需要。随着海事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部分原有许可项目的设置和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二)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需要。随着国家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部署和要求,自原《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修订以来,已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对已有的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三)精简繁文缛节的需要。按照消减行政许可过程中繁文缛节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2017年1月1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共减少申请材料43项,优化申请材料21项,并对79项申请材料裁量基准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占全部362项申请材料的39.5%。此次修订,使简化后的行政许可条件与精简的申请材料保持一致,使相对人在改革中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许可项目进行了删减。删除上次修订以来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2.修改了部分许可名称。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进行合并,形成“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与在国务院报备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保持一致。
3.修改了部分许可条件。按照今年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以及新的行业管理要求对部分许可的条件作出调整。如:删除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中的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中取消了论证保持一致等。
来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http://www.msa.gov.cn/html/xinxichaxungongkai/gkml/HSFG/ZCJD/20181102/D7FA59D3-F97E-476F-BE57-750263AF03D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