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要求 | 任职岗位 | |||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 | 轮机部高级船员及除服务船 员外的其他普通船员 | 服务船员 | ||
身高, cm | ≥155 | ≥150 | ≥150 | |
血压, mmHg | 收缩压 | 90~ 150 | 90~ 150 | 90~ 150 |
舒张压 | 60~ 95 | 60~ 95 | 60~ 95 | |
心率,次每分钟 | 50~ 100 | 50~ 100 | 50~ 100 | |
呼吸频率,次每分钟 | 14~ 20 | 14~ 20 | 14~ 20 | |
视力 |
远视力 | 采用 GB 11533 规定的视力表 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 达到 0.8 及以上; 或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5 及以上,且矫 正视力均能达到 0.8 及以上 | 采用 GB 11533 规定的视力表 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 达到 0.6 及以上; 或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4 及以上,且矫 正视力均能达到 0.6 及以上 | 采用 GB 11533 规定的视力表 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 达到 0.4 及以上; 或双眼裸视 力均能达到 0.1 及以上,且矫 正视力均能达到 0.4 及以上 |
近视力 | 采用 GB 11533 规定的视力表 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 达到 0.8 及以上; 或者双眼裸 视力均能达到 0.5 及以上,且 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8及 以上 | 采用 GB 11533 规定的视力表 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 达到 0.6 及以上; 或者双眼裸 视力均能达到 0.4 及以上,且 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6及 以上 | 采用 GB 11533 规定的视力表 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 达到 0.6 及以上; 或者双眼裸 视力均能达到 0.4 及以上,且 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 0.6及 以上 | |
视野 | 正常 | 正常 | 正常 | |
复视 | 无复视 | 无复视 | 无复视 | |
暗适应 | 正常 | 正常 | 正常 | |
色觉 |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 色力正常 |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 红绿色盲 |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 红绿色盲 | |
听力 | 采用耳语检查法,双耳听力无 异常 | 采用耳语检查法,双耳听力无 异常 | 采用耳语检查法,双耳听力无 异常 | |
语言 |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 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 |
脊柱、四肢 |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 好 |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 好 |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 2 cm,脊 柱侧弯不超过 4 cm 且无明显 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 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 好 | |
职业限制 | 见附录: 1 | 见附录: 1 | 见附录: 1 |
附录: 1
船员职业限制
A.1 心脏、血管系统疾病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起心功能不 全的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包括冠脉支架置入术后或搭桥术后无症状者)或者症状轻微 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且心脏彩超没有发现病理学改变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第Ⅰ度及第Ⅱ度 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 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不得上船工作;安装人工起搏器且半 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性室性早搏, 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征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者, 不得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能 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可不受限制。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不得上船工 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静脉血栓经治疗1年以上未复发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下肢静脉曲张 无明显症状者,可不受限制。
A.2 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及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 不得上船工作; 支气管哮喘发作少于2次/年、支气管扩张近2年内未发生感染或者咯血情况者,健康检查周 期不得超过1年;自发性气胸近2年未复发者,可不受限制。
A.3 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偿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 发生胆绞痛,急慢性胰腺炎,肠梗阻、肠粘连伴有明显症状者不得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肠粘连无 明显症状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消化道溃疡、胆囊炎、胆石症、肠梗阻治愈后2年内未出现任何 症状者,可不受限制。
肝移植、消化道造瘘及其他消化系统严重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A.4 泌尿系统疾病
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者不得上船工作;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后2年内未复发者, 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5年内未复发者,可不受限制。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者不得上船工作;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治愈后1年内未复发者,健康检查周期 不得超过1年; 3年内未复发者,可不受限制。
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者不得上船工作;尿路结石治愈半年内未复发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尿路结石治愈1年内未复发者以及肾结石无症状者,可不受限制。
肾移植、膀胱造瘘及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肾移植稳定,5年内未出现排异反应者,健康 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尿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重大隐患者可不受限制。
A.5 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贫血者不得上船工作; 轻度贫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愈后2年内未复发, 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3年内未复发者,可不受限制。
血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重大隐患者,可不受限制。
A.6 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且使用药物控制不良者不得上船工作; 治愈后1年内未复发或者口服药物控制良好 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2年内未复发者,可不受限制。
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严重并发症者不得上船工作;糖尿病可以通过饮食、运动、口服药物控制空腹 血糖不高于7mmol/L,且未曾发生低血糖或者酮症酸中毒者,可不受限制; 糖尿病虽然可以通过饮食、运动、 口服药物控制空腹血糖不高于7mmol/L,但近两年内发生过低血糖或者酮症酸中毒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 过1年;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岛素控制者,仅限于在配备冷藏冰箱的船舶工作,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其他严重内分泌疾病,如重度及以上肥胖,影响船上正常工作或安全者不得上船工作。
A.7 神经系统疾病
癫痫,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短暂脑缺血发作,偏头痛、丛集性头痛、三叉神经痛,及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经治疗2年内未复发者可上船工作,但 不得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5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8 精神系统疾病
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抑郁症、焦虑症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精神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经治疗2年内未 复发者可上船工作,但不得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药物性依赖或持续性滥用药物者不得上船工作; 经治疗停药后,1年内症状无复发者可上船工作,但不得担 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有确切证据表明停止滥用药物3年内无症状复 发者,可不受限制。
酗酒者不得上船工作; 经治疗后,1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可上船工作,但不得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 责,且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有确切证据表明戒酒后3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可不受限制。
A.9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未治愈者不得上船工作; 恶性肿瘤治愈后2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健康检查周期不 得超过1年; 5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可不受限制。
A.10 运动系统疾病
各类骨关节炎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不得上船工作;口服药物能控制症状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 1年; 经治疗症状轻微,在无药物控制状态下能安全地履行日常与应急职责者,可不受限制。
严重骨质疏松症者不得上船工作。
椎管狭窄伴有严重症状者不得上船工作;症状轻微,且通过口服药物能够控制症状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 超过1年。
引起肌力下降小于等于四级的各种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习惯性大关节脱位者不得上船工作。
脊椎手术后脊柱不稳定者不得上船工作。骨折愈合后虽有内固定,但无症状和功能限制者可不受限制。 引起肢体平衡、协调障碍的各种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A.11 耳、鼻、喉疾病
外耳道闭锁、慢性非良性化脓性中耳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影响听力者不得上船工作;慢性中耳炎,
口服药能够控制,且听力正常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患有严重的鼻息肉、鼻腔良性肿瘤者不得上船工作。
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部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严重影响咀嚼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口腔疾病者不得上船工作。
A.12 眼科疾病
瞳孔变形、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眼内肌运动障碍严重影响视觉功能者,不得上船工作。
青光眼、白内障和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严重影响视觉功能者不得上船工作;经治疗视觉恢复到 本标准要求,且船上工作不会导致病情恶化者可上船工作,但不得履行瞭望职责,且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 过1年;白内障治愈者可不受限制。
A.13 传染性疾病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在传染期内不得上船工作。
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或公共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在 船担任服务船员。
A.14 其他
妊娠7个月以上或异常妊娠者不得上船工作。
卵巢输卵管良性肿瘤者健康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严重的语言障碍者不得上船工作。
严重的胸廓畸形者不得上船工作。
疝气有嵌顿危险者不得上船工作。
硬皮病、严重银屑病、红皮病、脓疱疮者不得上船工作。
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其他结缔组织疾病控制不良者不得上船工作。
所有未在本附录提及的其他可能会影响安全地履行船上日常与应急职责的病症,在没有确诊之前或者进行 充分有效治疗之前,暂时不得上船工作;若此类病症因船上服务会导致病情加重或者会影响其他船员的安全和健康,不得上船工作;若此类病症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导致判断失误、运动障碍或其他影响安全地 履行船上日常与应急职责的副作用,不得上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