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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法规规范处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 4461次  分享:

为切实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58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服务机制,提升治理能力与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为群众水上出行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保障,既确保安全又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2.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既往乡镇自用船舶发生的水上群死群伤事故,找准事故发生原因,有效解决船舶载员多、未配备救生设备、酒后操纵船舶、恶劣环境冒险航行等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坚持基层自治。以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契机,明确乡镇自用船舶贯彻“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和培训,强化基层组织与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二、明确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安全管理和宣传培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和服务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要配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专门(专、兼职)人员,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和服务长效机制;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是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对乡镇自用船舶实施自治管理,在村(居)民安全公约中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事项,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加强村(居)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纵员配合相关管理;建立村(居)民意见反馈和监督报告渠道,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责任。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加强船舶维修保养,保持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操纵员经过政府组织的水上安全知识和船舶操纵技能培训;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五)县级以上部门职责分工。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1.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并通报其所属县级人民政府。

2.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全省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县级人民政府。

3.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行为。

4. 公安机关:对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搭载人员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乡镇自用船舶违法违规行为。

5.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长效措施

(一)管理制度

1. 乡镇自用船舶编号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编号和船号牌管理工作。乡镇自用船舶编号统一使用“县(市、区)名的前两个字+乡镇名的前两个字++流水号”格式,流水号从001开始。船号牌统一制作、发放和安装,不得收取费用。

2. 乡镇自用船舶活动水域约定制度。乡镇自用船舶活动水域范围由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根据生产生活需要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中约定。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临时超出约定的活动水域范围使用的,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

3. 乡镇自用船舶建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数量、分布、用途、活动等情况,进行记录建档。记录建档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船体情况进行丈量,对其船龄、材质、船长、船宽、型深、动力类型、主机功率、活动水域范围、操纵员情况等予以记录,做到“一船一档”。

4.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制度。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保证船舶和船上搭载人员安全,尤其要对船舶不超员超载、不酒后操纵船舶、恶劣环境下不冒险航行、未穿救生衣不出航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并严格遵守。

(二)服务机制

1. 救生衣免费提供机制。免费为乡镇自用船舶搭载人员提供救生衣。救生衣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数量,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购置并统筹配备,村(居)民委员会集中管理。乡镇自用船舶操纵员应当在水上出行前,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足够的救生衣,进行出行报备。水上出行回归,救生衣应当及时返还。

2. 安全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和船舶操纵技能培训,送安全送技术进乡村。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纵员积极参加。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3. 安全风险提示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水文预警机制,将水上出行安全风险及有关要求传达至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手机、网络等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沟通平台,将不适宜船舶出行的恶劣天气、特殊水文等信息及时发送给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提示其出行风险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要求。

4. 高峰时段点对点运输服务机制。针对农忙季节涉水地区群众水上出行需求大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经营性船舶进行点对点运输,严格控制乡镇自用船舶载人人数,切实解决水上出行安全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做到有人管、管到人、管到船、管到位

(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各部门协助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于20225月底前,对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开展一次彻底排查整治。对确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乡镇自用船舶,要按本指导意见规范管理;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的,要督促、帮助其限期修复,并按本指导意见规范管理;对已无使用需要的,鼓励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自行处理、不再下水;对应当报废的,督促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按报废处理并不得下水使用;对发现有乡镇自用船舶实施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认定为三无船舶并依法查处。

(三)强化规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本指导意见,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符合要求的乡镇自用船舶统一编号、标识船名牌、建立档案、提供救生衣、健全风险提示沟通平台,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并督促其履行承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保安全、优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纵员水上安全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识、设置安全提示牌等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需要,航行于本乡镇或者相邻乡镇水域的非经营性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情况记录表

              2. 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

              3. 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船号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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