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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事局联合四厅局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法规规范处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 256次  分享:

黑龙江省作为水资源丰富的内河省份,涉水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乡镇自用船舶大量存在,但由于其农自用特性,缺乏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监管有盲区、事故易发多发,已成为影响省内水上安全稳定的“老大难”。黑龙江海事局主动服务地方发展,推动破解水上安全监管难题,局主要领导多次向黑龙江省政府汇报,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所提建议被省主要领导肯定和采纳。

由黑龙江海事局起草、与有关厅局积极沟通协调,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1月27日,黑龙江海事局联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坚持安全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基层自治”为基本原则,着力解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思路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的问题。一是以保证群众生命安全为重点,《指导意见》创设性的规定政府免费提供救生衣和知识技能培训机制,以承诺制形式明确乡镇自用船舶禁止性行为,突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二是以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为基准,《指导意见》对乡镇自用船舶的活动水域范围予以确定,在农忙等水上出行高峰时段,明确政府协调经营性船舶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三是以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为中心,《指导意见》明确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船舶编号和建档,建立出行风险提示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保安全、优服务”。

《指导意见》的出台填补了黑龙江省内有关制度空白,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构建联防共治综合管理格局,有效提升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黑龙江海事局将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拟稿人:孙振华

审核人:赵德斌

签发人: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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