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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发布单位: 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 179次  分享: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黑龙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确认条件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5)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污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可免于提交);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到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遗失补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所有权转移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4)申请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时签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可否网办
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  
办公地点及电话
机构名称工作地点服务热线电话社会监督电话办理类别
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0451-889145000451-88912965海船及国际航线内河船舶
哈尔滨海事局政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110号0451-889138050451-88913800内河船舶
佳木斯海事局政务中心佳木斯市前进区西林路3号0454-88398250454-8839806内河船舶
黑河海事局政务中心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69号0456-66269870456-8277277内河船舶
牡丹江海事局政务中心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卧龙街9号0453-64255090453-6425585内河船舶
齐齐哈尔海事局政务中心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68号0452-61097150452-6109708内河船舶
大庆海事局大庆市龙凤区兴化街71号0459-81123950459-8995927内河船舶
鸡西海事局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84号0467-23657860467-2366209内河船舶
伊春海事局伊春市伊美区松韵城小区28号楼南侧门市0458-88009570458-3610839内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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