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还存在部分地区船舶进出港报告未实现应报尽报,船舶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尚未根治,部分船舶旅客人数和载货量填报不准确,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事中事后核查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
持续提升船舶进出港报告质量
黑龙江海事局部署开展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一、行动目标
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违法行为;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航运公司、船舶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核查内容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航次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等:船舶出发港和目的港、船舶配员、靠泊码头泊位、乘客数量、货物种类、货物装卸数量、实载货物数量、实际配员与船舶报告信息的一致性,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是否符合要求,船舶进出港报告撤销、变更、补报等是否符合要求,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在《航行日志》等中的记录情况等。
三、操作要点
(一)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二)报告途径。船舶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可采取手机APP或电脑端两种方式:
1.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APP,下载地址:
http://ydmhaprz.msa.gov.cn/;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安装。
注意:由于APP未上架到任何应用商店,故有些手机在安装时会提示如下不安全提示,此为手机自带的安全软件做出的提醒,可不必紧张,直接正常继续安装,并授予全部权限即可。
2.网站报告请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网
https://cspur.msa.gov.cn
通过系统报告成功后,报告人的手机会收到一条报告成功的短信。
(三)需要实施进出港报告的船舶。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外,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均需向海事进出港报告。
(四)需要报告的情形。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2.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
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2小时的。
2.从事港内作业的。
3.船舶在港外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
日报应每日固定时间填报过去24小时内的进出港报告内容。
(六)报告时间的有关要求。
1.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2.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3.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七)报告信息包括的内容。
1.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下)一港、拟靠(离)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出)港时间、进(出)港船舶首/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3.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4.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八)注意事项。
1.报错了怎么办?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与实际不符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2.报告后需要记录。按规定须配备《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行日志》内记载。
(九)未按规定报告的后果。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四、典型违法行及处理措施
(一)逃避进出港报告或者谎报瞒报。
1.船舶进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2.船舶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未实际抵达或驶离该海事管理机构。
处置措施:对船舶开展立案调查,对拒绝阻扰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或擅自逃逸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协查;对符合《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将其列入重点跟踪。
3.原航行计划发生变化而未变更报告信息或撤销的。
处置措施:及时教育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开展立案调查。
(二)未在规定时限报告。
1.航次报告形式。船舶未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或提前时间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未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未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2.日报形式。进出港报告中的出港航次动态信息未按当日第一次出港情况填报;进港航次动态信息未按当日第一次进港或者最后一次进港情况填报。
处置措施:及时教育整改,拒绝整改的立案调查。如通过调查,核实船舶存在谎报瞒报或逃避海事监管行为的,按照“逃避进出港报告或者谎报瞒报类”违法行为处理。
(三)报告信息错误。
1.未录入、未及时更新在船人员信息,包括: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任职类型等。
2.船舶报告形式选择错误,即不满足日报形式的船舶使用日报形式报告进出港信息。
3.船舶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填报错误。
4.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出发港、拟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出港时间、进出港船舶首/尾吃水等)填报错误。
处置措施:及时教育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调查发现存在故意谎报瞒报行为的,立案调查。
(四)报告信息记录错误。
须配备《航行日志》的船舶,未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行日志》内记载。
处置措施:及时教育整改,拒不整改的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拟稿人:李世彧
审核人:杨冬
签发人:荆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