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部署要求,促进辖区船舶污染物上岸交送工作的有序开展,黑龙江海事局决定在辖区内组织开展船舶防污染设备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2024年4月1日开始至2024年7月31日结束
二、检查范围
结合船舶安全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期间,对同一艘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检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船舶防污染设备故障引发水上污染事故或险情的;
2.被实名举报船舶防污染设备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
3.黑龙江海事局指定要求实施专项检查的。
三、检查主要内容
1.污油水处理装置、污油水贮存装置等防止船舶油污的结构和设备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贮存装置等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3.船舶垃圾收集装置等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设备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4.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操作。
四、针对船舶的相关要求
1.完成船舶防污染设备改造。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应按照《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开展船舶防污染设备自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自查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3.整改发现缺陷。专项检查发现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开航前纠正的缺陷,船舶应在检查港或经同意驶往的下一港纠正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复查合格。
拟稿人:李世彧
审核人:杨冬
签发人:荆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