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故简况和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25年8月7日0030时许,停泊在松花江大桥(也称东四环桥,约松花江松下11公里处)下游516米南岸(北纬45°51′2″,东经126°42′41″)的丽水云天浮动设施发生火灾,造成丽水云天浮动设施船体受损,无人员死亡,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构成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小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太平海事处立即组织成立了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船舶所有人、事发前在船人员、码头看护人员,勘察事故现场,共获得:1.询问笔录10份;2.现场照片42张;3.视频资料3份;4.现场勘查记录3份。
二、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一)浮动设施概况
船舶名称:丽水云天 船舶识别号:CN20136277349
船舶种类:浮动设施 船体材料:钢质
船籍港:哈尔滨 建成日期:2014.06.12
总长:33米 型宽:14.8米
型深:2.15米 总吨:870 净吨:522
船舶所有人:刘*(甲) 所有权取得日期:2024年9月23日
共有情况:非共有船舶 船舶初次登记号:130119000049
该船无光船租赁登记,无抵押权登记,无变更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2025年7月8日至2030年7月8日
船检登记号:2014G1500022
该浮动设施持有哈尔滨海事局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持有中国船级社哈尔滨分社签发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浮动设施证书齐全有效。
(二)船员配备情况
该浮动设施无需配备《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事发时无船员在船。
(三)环境情况
8月7日,事故现场天气多云,风力2-4级,能见度4-10千米,气温16-18℃。
(四)管理情况
1.浮动设施所有人
2024年8月18日,刘*(甲)(所有人)从郭*江(原所有人)处购得该浮动设施(丽水云天)。8月20日,双方完成交接,并约定该船一切责任、风险由刘*(甲)承担。交接后,刘*(甲)一直未对该浮动设施进行管理。由郭*江(原所有人)委托多名相关人员对该浮动设施进行看管。看管人员通过摄像头远程,以及不定期到现场等方式进行看管。
2.安全监管情况
该浮动设施于2024年6月28日在哈尔滨通过临时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哈尔滨分社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30年6月11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6月11日。
(五)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协同相关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多次勘查,主要情况如下:
事发浮动设施位二层基本全部烧毁,东侧房间有部分可燃物尚未燃尽,西侧4个房间仅剩钢梁和水泥建筑。调查组协同相关人员对西侧4个房间地面进行清理,查验地面过火痕迹,通过对地面过火痕迹分析,推定了起火位置。
三、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根据上游300米处友谊码头浮动设施视频监控,2025年8月7日0030时可见丽水云天浮动设施处出现闪光,之后升起烟气,推定起火时间约为0030时。
(二)起火位置
经过对事故现场裸露钢结构的弯曲程度、颜色变化、剩余可燃物的碳化程度和烟熏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起火位置位于浮动设施二层西北角房间南侧墙壁临近门口下方地板处。
(三)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查,根据现场痕迹判断,起火原因为电器电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四、事故经过
由于事发浮动设施监控设备受火灾影响损坏,事故经过主要根据询问笔录、周边浮动设施录像及现场勘查记录等当前取得的证据整理:
2025年8月5日1004时,刘*(乙)用美团跑腿下单,在104分钟后从魏*勇处取来了丽水云天浮动设施的钥匙,随后和任*全乘坐韩*阳的轿车于约1300时到达丽水云天浮动设施。3人在丽水云天东侧甲板钓鱼。
约2020时,任*全和韩*阳乘车离开。刘*(乙)在浮动设施一层西侧房间过夜。
2025年8月7日0030时许,丽水云天浮动设施二层西北角房间南侧墙壁临近门口下方地板处起火。
0220时,浮动设施停靠的同利砂厂保安人员张延刚发现火情并报警。
五、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8月7日0355时,哈尔滨海事局指挥中心接下江派出所民警报警,道外区下战备路同利沙场丽水云天浮动设施失火,请求海事局救援。接到报警后,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行动。一是通知太平海事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尽快了解是否有人员伤亡,要以人命救助为第一要务;二是联系附近船舶支援救火。
0419时,太平海事处执法人员来电,已联系现场人员,消防车已抵达现场灭火,海事执法人员正驱车赶赴现场。
0510时,太平海事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失火趸船大部分明火已灭。
0540时,现场明火已扑灭,消防人员仍在继续喷水,防止复燃。
0620时,我局执法人员指挥龙标2809对失火趸船船舱进行排水,防止造成次生事故。
0646时,消防部门灭火结束,火灾险情解除,无人员伤亡。
0655时,龙标2809旁靠丽水云天趸船,继续辅助排水,险情结束。
六、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浮动设施二层烧毁严重,部分房间几乎只剩钢架,可燃物品大部分烧毁。一层中部楼梯和邻近房间烧毁严重,东部楼梯残留部分可燃物,其余房间受烟熏和水泡。
根据专业机构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64500元。
七、事故原因分析
本事故原因分析是根据事故现场勘测以及对事故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最后经调查组认真分析推定的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丽水云天浮动设施因通电器电路故障而引发火灾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丽水云天所有人对浮动设施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八、责任判定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丽水云天浮动设施所有人自2024年8月20日取得了船舶所有权直至火灾事故发生期间,对丽水云天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未曾过问,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之规定。以上不安全行为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二)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由浮动设施所有人未履行管理责任而引发的单方责任事故。
丽水云天所有人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
130100SR202501丽水云天浮动设施所有人,在浮动设施的日常使用中,要加强对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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