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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发布单位: 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 20次  分享: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六十条
确认条件1.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2.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相同或者相似;
4.申请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登记、公司旗不得使用下列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其同意的除外;
③带有民族歧视、殖民主义色彩的;
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⑤复制、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复制、摹仿、翻译在其经营区域内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提交材料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初次申请)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标准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后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遗失/灭失补发)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安排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并核发证书。(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  
办公地点及电话
机构名称工作地点服务热线电话社会监督电话办理类别
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0451-889145000451-88912965海船

办理流程


确认所有权光租抵押烟囱识别号船名连续概要防污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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