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发布单位: 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 20次 分享:

办事指南
| 实施机关 | 直属海事局 | |||
| 适用对象 | 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六十条 | |||
| 确认条件 | 1.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2.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相同或者相似; 4.申请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登记、公司旗不得使用下列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其同意的除外; ③带有民族歧视、殖民主义色彩的; 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⑤复制、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复制、摹仿、翻译在其经营区域内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 |||
| 提交材料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初次申请)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标准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后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遗失/灭失补发)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原件。 |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安排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并核发证书。(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 办理结果 | 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
| 可否网办 | 否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 | |||
| 办公地点及电话 | ||||
| 机构名称 | 工作地点 | 服务热线电话 | 社会监督电话 | 办理类别 |
| 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 | 0451-88914500 | 0451-88912965 | 海船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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