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发布单位: 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 30次 分享:

办事指南
| 实施机关 | 直属海事局 | |||
| 适用对象 |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八条;《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海船舶〔2004〕245号)第二条。 | |||
| 确认条件 | 确认条件: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 |||
| 提交材料 | 《连续概要记录》(初次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7)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原件; (8)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还应提交: ①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②签发①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4)变更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连续概要记录》(毁损/灭失补发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书面申请原件; (4)毁损/灭失的文件清单原件。 |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 办理结果 | 符合要求的,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 |||
| 可否网办 | 是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 | |||
| 办公地点及电话 | ||||
| 机构名称 | 工作地点 | 服务热线电话 | 社会监督电话 | 办理类别 |
| 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 | 0451-88914500 | 0451-88912965 | 国际航行海船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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