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发布《黑龙江海事局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黑龙江海事局
2025年9月26日
黑龙江海事局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等规定,结合水域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黑龙江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
黑龙江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禁限航规定
第四条 船舶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船型、吨位、主机功率、航道尺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一)船舶应按照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1.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所有船舶禁止开航。
2.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3.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二)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1小时的,以开航前单次航程时长一半时间内岸基气象站实测风力最大值结果为准,无岸基气象站的以气象部门预报为准。
(三)船舶通过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第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能见度不足500米时,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第六条 船舶应充分了解航线内水文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水深、水位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机动船的富余水深,不分沙、泥、石底,小于0.15米。
(二)非机动船的富余水深,不分沙、泥底,小于0.10米,石底小于0.15米。
(三)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富余水深,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增加0.05米。
(四)限于吃水的海船其富余水深,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增加0.05米。
(五)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六)汛期洪水、高水位时段及异常增水,船舶应执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禁限航措施。
第七条 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货量不超过10吨。
第八条 船舶在流凌期和冰封期之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冬季卧坞、卧泊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封江停航航行通告前完成。
(二)流凌期禁止船舶航行,满足垫升高度要求的气垫船除外。
(三)春季流凌期结束,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开江复航航行通告后,方可航行。
(四)流凌结束,且搭建水域冰层厚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后,方可搭建浮箱固冰通道。浮箱固冰通道的拆解应在预报流凌日期10天前完成,当无法满足安全拆解条件时,可适当延期拆解。
(五)气垫船航行应遵守如下规定:
1.5级及以上大风或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航行。
2.运营航线上冰排堆积高度超过气垫船实际垫升高度时,禁止航行。
3.暴雪应急响应四级以上(72小时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以上),禁止航行。
第九条 船舶航行经过桥区水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过桥的剩余净空高度不得小于0.40米。
(二)桥区水域船舶上行时速不得低于4.5公里,下行时速不得低于12公里。
(三)桥区水域内不准对驶、追越、锚泊、打捞、编队及其他违章作业。
(四)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避免与火车同时过桥。
第十条 遇重大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演习、军事活动、水上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规定。
第三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传递和评估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四至六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航道、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在中俄国境河流通航水域实施禁限航措施的,按照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工作流程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水域等另有规定的水域时,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