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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发布单位: 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 19次  分享: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黑龙江海事局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外籍船舶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确认条件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免予提交)。
法定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1:30 13:30-17:00  
办公地点及电话
机构名称工作地点服务热线电话社会监督电话办理类别
黑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0451-889145000451-88912965海船

办理流程


许可国籍油污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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