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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海事局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通航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09-30 浏览: 41次  分享:

一、背景和必要性

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水系复杂,境内河流、湖泊众多,且与俄罗斯接壤的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等)通航条件特殊。受极端天气、水文变化及冰封期等自然条件影响,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显著增加,船舶因恶劣天气导致的搁浅、失控等险情时有发生。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对恶劣天气等特定条件下的船舶禁限航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规定,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主体责任不明确、应急处置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水域特点和海事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旨在健全水上交通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禁限航行为,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的

(一)强化安全监管。明确恶劣天气、水文异常、冰封流凌等高风险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的具体标准,防范水上交通事故。

(二)细化责任分工。厘清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职责边界,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统一执行依据。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形成系统化、可操作的禁限航管理规范,解决执法尺度不一问题。

(四)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通过明确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规范船舶航行行为,减少因恶劣天气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促进水上交通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禁限航管理规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发展,为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总则。

1.立法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等规定为依据,结合黑龙江省水域特点制定。

2.适用范围。覆盖在黑龙江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活动。

3.管理职责。明确黑龙江海事局统一管理职责,各属地海事机构负责具体监督。

(二)关于禁限航规定。

明确风力限制、能见度限制、水位限制、冰封期和流凌期、桥区水域以及水工施工作业期间等其他情形条件下船舶禁限航措施、适用对象、时间和水域范围等具体要求。

(三)关于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1.主体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安全制度,主动收集气象、水文等安全信息,落实禁限航措施。

2.应急处置。突遇恶劣天气应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通报周边船舶,停泊时留足值班人员并显示信号。

3.海事职责。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实施交通管制。

4.国际规则衔接。中俄界河禁限航措施按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工作流程通报。

(四)关于附则。

1.特殊水域适用。通航条件受限水域执行特别规定。

2.例外情形。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豁免限制。

3.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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