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纵深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掌握运用,通过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持续巩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底座、不断压实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现将黑龙江海事局2026年度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公布,请辖区各航运公司、各船舶引以为鉴,养成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隐患排查的习惯,筑牢安全屏障。
案例一:“龙渡XX”轮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2026年5月2日,佳木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龙渡XX”轮(船舶类型为车客渡船)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一名驾驶员未持有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依据《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判定该缺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责令该名驾驶员立即离岗,滞留该船,同步将隐患内容通知至该船所属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其为船舶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2026年5月5日,经现场复查确认,该船已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隐患消除。
案例二:“镜客XX”轮甚高频(VHF)设备故障失效
2026年5月31日,牡丹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镜客XX”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船配备的两具甚高频(VHF)设备全部失效无法工作。依据《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九)项,判定该缺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船采取滞留措施,同步将隐患内容通知到船舶所属企业负责人,督促按要求完成甚高频(VHF)设备的维修更换。2026年6月2日,经复查确认,该船配备的两具甚高频(VHF)设备已经修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隐患消除。
案例三:“哈渡XX”轮擅自改建
2026年6月2日,哈尔滨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哈渡XX”轮主甲板船尾处私自加装了一台发电机,与船舶持有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属于擅自改建。依据《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五条第(一)款,判定该缺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船采取滞留措施,同步将隐患内容通知到船舶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2026年6月8日,经现场复查确认,私自加装的发电机已被拆除,隐患消除。
案例四:“饶XX”轮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2026年6月3日,佳木斯海事局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巡航时发现,“饶XX”轮(船舶类型为车客渡船)渡运车辆时,车内留有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依据《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八条第(三)项,判定该缺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电子巡航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现场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责令船舶立即执行“车客分离”要求,有序将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员转移至载客处所,同时将隐患内容通知到该船所属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监督船员严格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案例五:“祥XX”轮乘客处所脱险通道严重堵塞
2026年6月5日,伊春海事局执法人员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时发现,“祥XX”轮(船舶类型为普通客船)一层甲板乘客处所右舷的脱险通道处于锁闭状态。依据《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三)项,判定该缺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责令船舶立即打开脱险通道,要求运营全程保持畅通,同步将隐患内容通知到该船所属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将开航前自查落实到位。
案例六:“哈个XX”轮船舶检验证书过期
2026年6月5日,哈尔滨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哈个XX”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属于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依据《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判定该缺陷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船采取滞留措施,同步将隐患内容通知到船舶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加强安全管理。2026年6月22日,经现场复查确认,该船已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隐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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