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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事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09 浏览: 83次  分享: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黑龙江海事局网站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海事局网站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是我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查的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管理员进行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负责督促栏目责任部门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并定期对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检查。

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是局网站的协管部门,要指定网站协管员,明确替代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栏目信息的发布、更新及海事新闻栏目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三条  局网站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所发布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涉密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不泄密。办公室网站管理员,对未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的信息,不得审核发布。

条  局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信息员撰写,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信息需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对经批准信息,通过局网站后台的信息报送平台上传办公室网站管理员每日定时对各部门(单位)上传信息进行审核,重要信息根据部门(单位)需要,及时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发布。

条  局网站实行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制。办公室网站管理员定期对局网站栏目中的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浏览、查看,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局网站的作用,运用局网站发布通知、信息,传输公文及其他文字图片资料。

第七条  凡在网站上发布及传递的以文字、数据、表格、图片等为载体各种信息,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凡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九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网站管理员和网站协管员要做好网站管理账号的密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因密码泄露对网站安全造成威胁。由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事故由相关的管理人员及部门(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人员利用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信息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言论及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所有言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海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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