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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海事局同江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网上公示
发布单位: 计划处    发布时间:2018-10-10 浏览: 130次  分享: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向公众公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以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佳木斯海事局同江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

2)建设单位:佳木斯海事局

3)建设地点:佳木斯海事局同江海事处原址;

4)建设内容:本项目新建2个直立式海事工作船泊位,用于停靠海事巡逻船,码头泊位长度82m,码头长60m,采用单锚钢板桩结构,码头顶高程55.80m,底高程47.07m,码头前方作业地带长60m,宽30m,面积1800m2。码头与后方陆域通过进陆域道路连接,进陆域道路长度50m,宽度为6.0m,码头新增占地面积为1800m2码头后方陆域占地18649.8m2,新建海事物资设备库1座,建筑面积1061.44m2,新建值守房1座,建筑面积397.62m2,新建电热锅炉房1座,建筑面积为175.14m2,保留原有场地南侧的较大平房作为海事文化遗址,该建筑面积为480m2

5)项目总投资2132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有: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等施工现场废水,码头清淤、安装施工围堰及吹填造成的水体悬浮物浓度增加;建筑材料运输沿线以及施工场区及附近的噪声污染;扬尘污染、运输汽车尾气;施工所产生的污水及施工生活废水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船舶燃油废气及汽车尾气。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于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生产过程,运输车辆需采取封闭运输,同时堆放要加盖苫布,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应选用高质量燃油,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尽量选用噪声低的施工机械,从根本上降低噪声,对现场噪声高的施工设备,在施工机械上安装消声装置,如隔声罩或隔声屏障,使机械设备的噪声源声压级满足控制标准。同时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运输车辆在经过有居民居住的地方附近时,要减速慢行,以免对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市政部门统一清运。

2)运营期:

污水:生活污水排入新建防渗旱厕,生活污水定期清运至同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船舶废水由“同港作02”号处理船定期抽运处理。

废气:船舶燃油废气及汽车尾气产量较少,且属于无组织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项目建成营运后,噪声源主要来自于电热锅炉、交通噪声及人员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项目电热锅炉房采用整体密闭结构,减震降噪

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项目的建设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本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总量控制及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各种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环境功能允许的范围内,不会改变现有环境功能。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是可行的。

    五、建设单位及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网站上发布信息,提出意见后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佳木斯海事局

通讯地址:佳木斯市西林路3号佳木斯海事局

联系人:张艳利

联系电话:18697090588

电子信箱:Jmsmsa@163.com

邮编:154002

环评机构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11号黑龙江科技大学嵩山小区(科技园楼)308

联系人:张博文

联系电话:15045656818

电子信箱:402115375 @qq.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对本项目在施工期间,您最关心的环境问题。

2)对本项目在运营期间,您最关心的环境问题。

3)您认为该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对污染防治是否有效。

4)您对该建设项目的态度。

5)您认为该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

6)如果您认为环保措施有问题请提出你的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问询及意见提出时限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佳木斯海事局

同江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环评第二次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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