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海事局通航水域认定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局对辖区通航水域范围进行了认定。现就《牡丹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认定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9月10日起至9月24日止。
联 系 人: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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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牡丹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认定通告(征求意见稿)》
牡丹江海事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
牡丹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认定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海事局关于开展辖区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的要求,以《黑龙江海事局通航水域认定指导意见》为指导,现将牡丹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认定通告如下。
一、牡丹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
(一)航道水域
1.镜泊湖(七级航道):镜泊山庄—南湖头航道里程61公里、道士山—大河口航道里程10公里航道范围内水域,共71公里。
2.莲花湖(七级航道):高丽井(柴河镇高丽井村)—电厂大坝(莲花电站)航道范围内水域,共计99公里。
3.牡丹江水域:牡丹江西三跨江公路桥—牡丹江东四跨江公路桥范围内水域,共计2公里。
(二)渡口水域
南湖渡口—湖西村 航线水域
(三)码头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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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作业区水域
牡丹江海事局为满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及航行安全需要认定的供施工作业、工程、采砂等特定船舶从事航行、作业活动的水域。
(五)连接水域
用于连接航道、码头、停泊区、安全作业区,保证航行通达性的水域。
二、通航水域的认定、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水域通航利益相关方如对认定意见存有异议,或要求新增、调整通航水域,可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