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辖区通航水域开江时和封江时船舶航行秩序管理,降低船舶冰损风险,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黑龙江海事局关于辖区通航水域开江复航和封江停航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黑龙江海事局。
联系邮箱:hljthc@163.com
黑龙江海事局关于辖区通航水域开江复航和封江停航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辖区通航水域开江时和封江时船舶航行秩序管理,降低船舶冰损风险,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开江复航和封江停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江时,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开江复航航行通告后,方可航行。
封江时,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封江停航航行通告后,不准航行,但返坞船舶除外。
二、开江复航前和封江停航后,船舶存在紧急情况、特殊情况,需要航行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船舶方可航行。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法规及开江复航、封江停航航行通告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四、船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实施进出港报告和开航前自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船舶适航。船员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航行通告、航道通告和海事管理机关相关的安全提示信息。
五、海事管理机构对不遵守开江复航和封江停航航行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拟稿人:邵建
审核人:李朝阳
签发人:缪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