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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单位: 法规规范处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 1997次  分享:

日前,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黑龙江海事局联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理解和贯彻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指导意见》以“坚持安全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基层自治”为基本原则,着力解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思路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的问题。以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为基准,以保证群众生命安全为重点,以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为中心,从建立长效措施和完善服务机制两方面,对乡镇自用船舶予以规范管理。

二、出台背景

据有关统计,我省乡镇自用船舶数量约5000艘,由于其农自用特性,缺乏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存在监管盲区,事故易发多发,但又是部分涉水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工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005年中央和我省先后发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580号),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文件提出“乡镇非运输船舶”这个概念,明确县乡政府是其监管责任主体。本《指导意见》中的“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需要,航行于本乡镇或者相邻乡镇水域的非经营性船舶,属于“乡镇非运输船舶”,“乡镇自用船舶”这个概念相比而言更明确具体,更体现自用本质,而其自用性和生产生活的必需性是制定本《指导意见》监管和服务措施的出发点。

分析我省乡镇自用船舶使用情况、总结既往发生的事故教训,乡镇自用船舶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载超员,未配备救生设备、船主安全意识淡薄。《指导意见》紧紧抓住这关键点,明确限制乡镇自用船舶载人人数,创设性规定出行穿着救生衣,免费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船主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为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提出政府帮助落实配备救生衣的政策,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责任和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属地管理责任制,明确以村规民约来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的行为,落实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完善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乡镇自用船舶编号制度,由乡镇政府统一编号、制作、发放和安装,不收取费用。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活动水域约定制度,由船舶所有人提出、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实行约定管理。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建档制度,由乡镇政府对其船龄、材质、船长、船宽、型深、动力类型、主机功率、活动水域范围、操纵员情况等予以记录,实行建档管理。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制度,引导船舶所有人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使用承诺书》,实行自律管理。

三是健全服务机制。实行救生衣免费提供机制,由县级政府统一购置村(居)民委员会集中管理,出行人员报备时领取使用。实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机制,由乡镇政府定期组织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开展。实行安全风险提示机制,由乡镇政府根据气象、水文预警及时提示出行风险。实行高峰时段点对点运输服务机制针对农忙季节群众水上出行需求,乡镇政府协调组织经营性船舶进行点对点运输。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负责,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助的工作机制,在2022年5月底前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乡镇自用船舶依法进行分类处置,切实提升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保障水平。

 

政策文件链接:https://hlj.msa.gov.cn/content/2022/flfg/21251.html


拟稿人:孙振华

审核人:赵德斌

签发人: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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